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唐山市恒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 唐山凯福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唐山市恒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000元或查封、扣押与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唐山凯福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0-06-08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