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清大原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河北菲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行 唐山明信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唐山城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乐亭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唐山城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2837665.55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2018年3月6日起至工程价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10元,由被告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本院。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