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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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丰南区通达商场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丰南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唐山市丰南区通达商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丰南支行借款本金6000万元及按照编号为04030131-2013年(丰南)字0054号《固定资产支持融资借款合同》约定利息、罚息、复利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对判项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唐山市丰南区通达商场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丰南支行对被告唐山市丰南区通达商场有限公司位于唐山市丰南区房屋所有权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丰南区房权证丰南镇字第××号、丰南区房权证丰南镇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丰南国用(2013)第C-1486号】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丰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4963.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49963.8元,由被告唐山市丰南区通达商场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1-14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