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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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玉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豫A×××××号车辆交付给原告唐山路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并于原告将豫A×××××号车辆分期贷款全部还清之日起三日内协助原告办理豫A×××××号车辆的解除抵押登记及过户登记手续; 二、被告***给付原告唐山路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违约金5487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1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合计1791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