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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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款纠纷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重庆市农产品集团奉节县市场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市农产品集团市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72200元、支付利息12.78万元,共计1020万元,并支付以34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66722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对被告重庆市农产品集团奉节县市场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重庆市农产品集团市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重庆市农产品集团奉节县市场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232元,由原告重庆市农产品集团市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232元,被告重庆市农产品集团奉节县市场有限公司、***负担5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30
发布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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