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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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原告重庆颐德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被告***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的伤残津贴差额30676.73元; 原告重庆颐德物流有限公司自2019年4月1日起按月支付被告***伤残津贴差额2045.12元,直至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止。如遇伤残津贴法定标准调整,原告重庆颐德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被告***的伤残津贴差额随之作相应调整。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重庆颐德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