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长寿化工园区医院
重庆颐德物流有限公司
第三军医大学西南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重庆颐德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被告***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的伤残津贴差额30676.73元;

原告重庆颐德物流有限公司自2019年4月1日起按月支付被告***伤残津贴差额2045.12元,直至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止。如遇伤残津贴法定标准调整,原告重庆颐德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被告***的伤残津贴差额随之作相应调整。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重庆颐德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10
发布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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