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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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沈阳北方重矿机器制造有限公司 沈阳富士电气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沈阳富士电气有限公司货款7838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沈阳富士电气有限公司货款利息(以货款本金78380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18日开始,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19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3-24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