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友邦建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江北区和恒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市江北区和恒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98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98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11月1日起至2018年5月3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总额以588840元为限); 二、被告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友邦建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8918元,已由原告重庆市江北区和恒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友邦建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5-0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