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潍坊星甜化工有限公司 嘉兴盛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嘉善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院(2020)浙0421执434号案件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潍坊星甜化工有限公司未按和解协议约定内容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嘉兴盛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 二、本裁定作出后,被执行人***、潍坊星甜化工有限公司继续负有向申请执行人嘉兴盛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如被执行人***、潍坊星甜化工有限公司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嘉兴盛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履行清偿义务的,应及时将付款凭证提交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助理执行员沈晨宇 二零二零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杨建成书记员杨建成 |
| 裁判日期 | 2020-06-08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