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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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耐斯特机械阀业有限公司 石家庄工大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高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石家庄工大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石家庄耐斯特机械阀业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74,326.1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自2016年1月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9元(原告已实际缴纳1,656元),减半收取计829.5元,由被告石家庄工大化工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上诉费按照不服部分缴纳)并提交缴费收据原件(收款单位全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账号:62×××47)。逾期未提交亦未提交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5-20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