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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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冀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锦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石家庄杰轩起重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石家庄宏洲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石家庄市冀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石家庄杰轩起重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费182966元,并支付以182966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5日起至全部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石家庄杰轩起重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反诉被告石家庄杰轩起重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反诉原告石家庄市冀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损失50000元; 四、驳回反诉原告石家庄市冀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77元,减半收取计2188.50元,保全费1580元,共计3768.50元,由原告石家庄杰轩起重设备租赁公司负担209元,由被告石家庄市冀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559.50元;反诉费用1818元,由反诉原告石家庄市冀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93元,由反诉被告石家庄杰轩起重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5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22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