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西昌传玺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西昌传玺商贸有限公司货款942819.13元及利息(以

1342819.1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8年9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2月2日止;以942819.1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9年2月3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为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34.00元,减半收取6617.00元,保全费

5000.00元,由被告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给付义务时径直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裁判日期 2019-11-05
发布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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