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借款本金123779.84元,截止2020年3月20日的利息、罚息、复利总和为25093.89元,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123779.84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2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223元,减半收取161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29
发布日期 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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