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庆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正义司法鉴定中心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重庆庆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832722.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4248.79元以及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以1832722.4元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285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应于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9
发布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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