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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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庆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正义司法鉴定中心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庆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832722.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4248.79元以及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以1832722.4元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285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应于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