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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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北京现代汽车金融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北京现代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3500元、罚息287.08元,并支付自2019年9月8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罚息(以前述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北京现代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账户管理费60元、催收函费200元; 三、原告北京现代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款项对被告***所有的号牌为×××的抵押车辆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按照抵押登记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23 |
发布日期 | 2020-07-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