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金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复旦科技园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畅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上海复旦科技园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畅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就上海市杨浦区四平路XXX号房屋签订的《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条款》于2018年8月29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畅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复旦科技园股份有限公司上述房屋租金3,873,521.85元(现在上海复旦科技园股份有限公司的押金899,381.68元与租金抵扣); 三、被告上海畅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内以抵扣租赁押金后的租金为基数,支付自2018年8月30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的利息,其中2019年8月19日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四、被告***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被告上海畅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上述判决第二、三条应承担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在其它案件中以实际履行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部分,不再承担; 五、被告***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被告上海畅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上述判决第二、三条应承担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在其它案件中以实际履行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部分,不再承担; 六、被告***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被告上海畅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上述判决第二、三条应承担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在其它案件中以实际履行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部分,不再承担。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5,319元,由原告上海复旦科技园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7,667元,被告上海畅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负担27,645元。本案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上海畅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06 |
| 发布日期 | 2020-0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