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嘉永南北干货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嘉永酒店用品商场有限公司
上海电子商城有限公司
上海同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颉能电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嘉永南北干货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颉能电子有限公司租金收益(其中2017年1月20日至2019年1月11日期间的租金收益按照36.8元/天的标准计算,2019年1月12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租金收益按每年递增5%的标准计算);

二、原告上海颉能电子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90.5元,减半收取745.25元,由被告上海嘉永南北干货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付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26
发布日期 2020-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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