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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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天津滨侨投资有限公司 天津东方财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东方鸿业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天津滨侨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东方财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9431291.0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895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43956元,由被告天津市滨侨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1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