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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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上海温闽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环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金1,206,66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088元,减半收取计20,54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5,544元,由被告上海温闽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31 |
发布日期 | 2020-07-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