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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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天津志鑫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本判决 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天津志鑫橡胶制品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金249213.52元(医疗费44954.52元、误工费354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054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607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4105元、配置假肢费10000元); 二、驳回天津志鑫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43元,由天津志鑫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140元(已交纳);由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500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1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