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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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轻工控股(集团)公司 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伟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上海吉润厨具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唱游名门音乐演出制作有限公司 上海馨占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排除妨害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馨占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海市黄浦区中华路XXX号房屋(本案证据所涉照片中该房屋挂牌“名酒品”、门牌号记为“41”)予以腾退并返还予原告上海轻工控股(集团)公司; 二、被告上海馨占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轻工控股(集团)公司房屋使用费(自2019年1月1日起、按每月人民币17,000元、计至实际腾退并返还房屋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6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680元,由被告上海馨占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院退还原告上海轻工控股(集团)公司人民币1,6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1 |
| 发布日期 | 2020-0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