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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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鹰(上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群媛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群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山鹰(上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餐厅外包服务托管协议》《餐厅外包服务托管协议备忘录》《餐厅外包服务托管协议补充协议》于2019年3月25日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山鹰(上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群媛实业有限公司800,000元; 三、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群媛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山鹰(上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餐饮消费欠款216,636元; 四、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群媛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反诉原告)山鹰(上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餐具厨杂购买款6,632.42元; 五、对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群媛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六、对被告(反诉原告)山鹰(上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余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3,467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群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1,667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山鹰(上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11,8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7,349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山鹰(上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4,94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群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40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1 |
发布日期 | 2020-0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