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顶柱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天永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天永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顶柱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服务费32,430元;

二、被告上海天永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顶柱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价款32,43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2019年8月19日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12元,减半收取306元,财产保全费345元,合计诉讼费651元,由被告上海天永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27
发布日期 2020-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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