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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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禛交通服务河北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南皮县冀沧国泰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王春玲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车辆损失费共计26496元。 二、被告中禛交通服务河北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55725.43元。 三、驳回原告王春玲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 被告如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可直接将款汇入以下账户:户名:王春玲。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文安支行。卡号:62×××36。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2164元,保全费820元、病历取证费38元、鉴定费2940元,合计5962元,由原告王春玲负担308元,由被告***负担2714元,由中禛交通服务河北有限公司负担2940元。(上述费用,原告已向本院缴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应承担的数额直接给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5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