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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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金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五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河北恒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清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邢台市金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北恒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河北五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均无效; 二、被告河北恒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河北五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223963.99元,二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鉴定费147800元,由二被告河北恒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五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担负;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789元,由二被告担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1-09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