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北国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河北国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本息共计111560元及利息(自2019年5月9日起至本金46000元偿还完毕之日止,以本金46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42元,减半收取计1271元,由被告河北国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01
发布日期 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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