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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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冀中能源邢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崆山塑料门窗型材分公司 河北金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河北华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子凯门窗装饰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广通塑钢门窗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恩平门窗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金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冀中能源邢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崆山塑料门窗型材分公司工程款720627.25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9月1日起至该款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冀中能源邢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崆山塑料门窗型材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218元,由原告冀中能源邢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崆山塑料门窗型材分公司负担38718元,被告河北金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七日内到河北银行交纳上诉费。收款单位名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银行账户:62×××47。逾期不缴纳,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