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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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天津泉源食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津泉源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2018年1月31日至2019年10月22日期间的劳务费48000元。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天津泉源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