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辽宁千银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辽宁千银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17万元及利息(自2019年9月13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被告***对此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二、原告辽宁千银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抵押的不动产(辽2018凤城市不动产证明第0004170号,凤城市凤凰城区北山路50-1号,翰林府小区1、2#6单元511室、建筑面积63.81平方米楼房)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30元,减半收取2065元,由被告***、***承担,并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26
发布日期 2020-07-01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