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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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辽宁千银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凤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辽宁千银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17万元及利息(自2019年9月13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被告***对此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二、原告辽宁千银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抵押的不动产(辽2018凤城市不动产证明第0004170号,凤城市凤凰城区北山路50-1号,翰林府小区1、2#6单元511室、建筑面积63.81平方米楼房)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30元,减半收取2065元,由被告***、***承担,并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6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