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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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 浙江索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萧山放心食品配送中心有限公司 浙江萧然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浙江索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借款本金1700万元,支付期内利息738940元、复利21738.70元,及支付自2020年3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欠付的借款本金和期内利息之和为基数按年利率7.83%计算的罚息; 二、浙江索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律师代理费20000元; 三、浙江萧然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放心食品配送中心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浙江萧然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放心食品配送中心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其已承担部分向浙江索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如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843元,由浙江索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浙江萧然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放心食品配送中心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 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浙江索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萧然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放心食品配送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31 |
发布日期 | 2020-07-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