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北松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启星化工有限公司 松滋市三农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湖北启星化工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北松滋农商行借款本金7000000元,及利息736271.85元(截止2019年6月30日),本息合计7736271.85元,并从2019年7月1日起以本金7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764%的标准向原告湖北松滋农商行支付逾期利息至清偿之日止。 二、由被告松滋市三农担保有限公司、***、***、***对上列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954元,减半收取32977元,由被告湖北启星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2 |
| 发布日期 | 2020-07-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