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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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庆市立医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城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47251.62元及利息(自2016年12月1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继续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维修费用542175.90元及利息(自2019年10月3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继续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二、反诉被告安徽省城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反诉原告安庆市立医院桩基质量检测费用99253元、违约金497000元; 三、驳回原告安徽省城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安庆市立医院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本诉27487元,反诉20132.22元,减半收取合计23809.61元,鉴定费60000元,合计83809.61元,由原告安徽省城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0000元,被告安庆市立医院负担53809.61元(该款原告已全部预交,被告安庆市立医院已预交10066.11元,被告安庆市立医院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时将应负担的部分一并交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0 |
| 发布日期 | 2020-07-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