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物资工贸有限公司 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力通稀土钢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安徽省力通稀土钢缆有限公司应付货款人民币2888226.9元,并以此为基数自2019年8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安徽省力通稀土钢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17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5 |
| 发布日期 | 2020-07-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