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津中冶名泰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销售纠纷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天津中冶名泰置业有限公司2017年11月19日签订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中冶名泰置业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购房款1534196元;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中冶名泰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购房款利息(自2017年11月20日起至全部返还购房款日为止,以购房款1534196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四、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883元,减半收取10441.50元,由被告天津中冶名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30
发布日期 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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