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天津中冶名泰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天津中冶名泰置业有限公司2017年11月19日签订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中冶名泰置业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购房款1534196元;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中冶名泰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购房款利息(自2017年11月20日起至全部返还购房款日为止,以购房款1534196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四、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883元,减半收取10441.50元,由被告天津中冶名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