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阳市万裕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南阳市万裕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河南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384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7年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付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书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河南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4141元,由被告南阳市万裕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23 |
| 发布日期 | 2020-07-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