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中钢钢铁有限公司 河北玉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河北中钢钢铁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河北玉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200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付,利息自2017年6月12日起给付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罚息从借款逾期之日起计付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被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8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56800元,由被告河北中钢钢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被告***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8 |
| 发布日期 | 2020-07-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