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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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北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2019)冀0684民初311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2019)冀0684民初311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河北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被上诉人***违约金1336.5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20元,由***负担202元,由河北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负担17元,由河北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6-24 |
发布日期 | 2020-07-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