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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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北御捷时代汽车有限公司 南京埃斯顿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清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河北御捷时代汽车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埃斯顿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8万元,并支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以8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0元,减半收取计900.0元,由被告河北御捷时代汽车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6-9 |
发布日期 | 2020-0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