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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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筑城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 河北筑城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河北筑城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23日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按月息2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4720元,减半收取2360元,由被告河北筑城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25 |
| 发布日期 | 2020-0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