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蓬安嘉运来砂石有限公司
湖南大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湖南大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蓬安嘉运来砂石有限公司混凝土货款人民币1,829,906.70元,并按年利率6%计算支付从2019年9月1日起至该款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

二、由被告湖南大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蓬安嘉运来砂石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60,000元、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4,200元,合计人民币64,200元。

以上给付内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13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15713元,由被告湖南大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6-24
发布日期 2020-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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