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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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反诉被告)湖南华川国建劳务有限公司向被告(反诉原告)***支付劳务费401354.29元及利息(利息以401354.2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9年6月19日起计算至该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湖南华川国建劳务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6490元,减半收取3245元,由原原告(反诉被告)湖南华川国建劳务有限公司负担3245元;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7346元,减半收取3673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湖南华川国建劳务有限公司负担33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373元;案件申请费(保全费)227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湖南华川国建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7-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