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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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合纵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通汽车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爱华动力电池有限公司 深圳市爱华电子有限公司 中国中电国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斯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百利盛华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爱华动力电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合纵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21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自2013年5月2日计至2016年8月9日); 二、被告深圳市爱华电子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华通汽车实业有限公司对深圳市爱华动力电池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湖南合纵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16 |
| 发布日期 | 2020-0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