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中支行 山东聊城中钢联金属制造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广庆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广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聚丙烯薄膜生产线、GQGP2011-003合同BOPP生产线、其余机器设备(详见《固定资产--机器设备清查评估明细表》)。 二、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广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车号牌为鲁P×××××的汽车。 三、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广庆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车号牌为鲁P×××××、鲁P×××××的汽车。 四、续行查封期限为二年。 五、被执行人各自负责保管各自被查封的财产。 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3-12 |
| 发布日期 | 2020-07-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