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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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洪都钢厂有限公司 重庆三钢钢业有限责任公司 南昌中谊贸易有限公司 黄石市永志工贸有限公司 重庆钢铁集团钢管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东昌电站锅炉设备有限公司 太原锅炉集团机械有限公司 江西桂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联培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西洪都钢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南昌中谊贸易有限公司预期收益损失1148886.72元; 二、驳回原告南昌中谊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3476元,减半收取计11738元,由原告南昌中谊贸易有限公司承担4168元、由被告江西洪都钢厂有限公司承担75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