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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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钰华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经济损失94928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经济损失35306.32元; (赔偿款汇入***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钰华支行,账号:62×××72) 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6元,减半收取计493元,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直接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