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7-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淄博博山正普城市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淄博尚景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304民初1791号

原告:淄博博山正普城市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687218179D。

法定代表人:周先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雁,山东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尚景置业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0XH。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淄博博山正普城市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尚景置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立案。原告淄博博山正普城市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淄博博山正普城市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6-30
发布日期 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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