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台州市建业节能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台州市建业节能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货款3145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31450元为基数,支付自2020年5月26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6元,减半收取计293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2020-6-18
发布日期 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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