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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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南湖支行 嘉兴市禾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嘉兴市禾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48181.33元、利息及违约金(暂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为535元,此后以48181.33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2000元;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0元,由原告嘉兴市禾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10元,由被告***、***连带负担57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6-22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