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杰广告印刷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金杰广告印刷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4595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4595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8年5月1日开始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金杰广告印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2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