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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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品合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169696.84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2169696.8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自2018年7月13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品合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1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